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8-07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查驗登記者,除檢送第三條所規定之書證資料外,並應檢送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款所規定之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