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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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9 條
未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前,任何人不得於下列情形從事特技飛航: 一、於人口稠密之城鎮。 二、於開闊地人口聚集處。 三、於機場指定之 B 類、C 類、D 類或 E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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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382 條
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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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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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344 條
清算人應造具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調查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債權人會議,並就清算實行之方針與預定事項,陳述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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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7-1 條
結構混凝土材料及施工品質應符合設計規範及施工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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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99 條
MI電纜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腐蝕處所。但有防腐蝕者,不在此限。 二、易受機械損傷之地下線路。但有防護機械損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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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10 條
航空器之試飛,應經民航局核准後,於開闊水面、人口稀少或其他航空器較少飛航之空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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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383 條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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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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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345 條
債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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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7-2 條
結構混凝土材料包括混凝土材料及結合混凝土使用之鋼材料或其他加勁材料。 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骨材、拌和用水、摻料等。鋼材料包括鋼筋、鋼鍵、鋼骨等。 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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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00 條
MI電纜之導體應為實心銅質、鎳或鎳包銅者。 MI電纜之外層被覆為銅質者,應有供設備接地用足夠容量之路徑;為鋼質者,應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MI電纜之外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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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11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內提供駕駛員及乘員緊急時使用之合格型式之降落傘及其他使用限制,應符合附件二十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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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384 條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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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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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346 條
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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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7-3 條
結構混凝土施工品質之抽樣、檢驗、查驗、評定及認可應依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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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01 條
單芯MI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三規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 單芯MI電纜三條一回線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四規定導線絕緣物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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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12 條
航空器駕駛員不得以航空器拖曳任何物品。但經民航局核准或符合附件二十七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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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385 條
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