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1 條
具有前條第二項規定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PV系統,任一直流導線應透過該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對地連接。 直接接地PV 系統之直流電路接地連接,應設置在PV輸出電路之任...
-
民法
民法-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2 條
PV系統模組框架、用電設備及導線箱盒之暴露非載流金屬組件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其設備接地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支撐PV 模組之固定系統及設施,同...
-
民法
民法-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3 條
PV系統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表九三~二規定選定。 設備接地導線得不考慮電壓降而加大線徑。
-
民法
民法-第 806 條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4 條
建築物或PV系統支撐架應採用第二章第五節規定之接地電極系統。PV組列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該連接應為第八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
民法
民法-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5 條
PV模組應依其適用之CNS、IEC標準或其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規定加以識別。
-
民法
民法-第 807-1 條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6 條
PV系統於下列規定之一位置應有標明依第八百六十六條計算所得之直流電路最大電壓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直流隔離設備。 二、電子式電力轉換設備。 三、直流配...
-
民法
民法-第 808 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7 條
所有併聯型系統與其他電源之連接點,應於隔離設備之可觸及處標明電源及其額定交流輸出電流與標稱運轉交流電壓。
-
民法
民法-第 809 條
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8 條
PV系統裝設儲能系統者,應於其輸出電路導線連接至儲能系統處標明極性。
-
民法
民法-第 810 條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9 條
PV系統之電源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獨立型系統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
-
民法
民法-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0 條
PV系統連接至其他電源者,應依第九章第三節規定辦理。
-
民法
民法-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