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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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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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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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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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8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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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8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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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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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88-1 條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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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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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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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1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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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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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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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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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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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6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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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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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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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9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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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99-1 條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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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