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
民法
民法-第 1031-1 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
-
民法
民法-第 1032 條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
民法
民法-第 1033 條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
-
民法
民法-第 1034 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
民法
民法-第 1035 條
(刪除)
-
民法
民法-第 1036 條
(刪除)
-
民法
民法-第 1037 條
(刪除)
-
民法
民法-第 1038 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
-
民法
民法-第 1039 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
-
民法
民法-第 1040 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
-
民法
民法-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
-
民法
民法-第 1042 條
(刪除)
-
民法
民法-第 1043 條
(刪除)
-
民法
民法-第 1044 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
民法
民法-第 1045 條
(刪除)
-
民法
民法-第 1046 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
民法
民法-第 1047 條
(刪除)
-
民法
民法-第 1048 條
(刪除)
-
民法
民法-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
民法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