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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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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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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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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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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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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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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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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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7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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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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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8-1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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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0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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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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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1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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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12 條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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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1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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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1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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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1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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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1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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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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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18 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