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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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7 條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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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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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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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0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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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1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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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1-1 條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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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2 條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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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3 條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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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4 條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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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5 條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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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6 條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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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7 條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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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8 條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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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59 條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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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60 條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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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61 條
依第九百四十二條所定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人,亦得行使前條所定占有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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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62 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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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63 條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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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63-1 條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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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64 條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