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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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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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9 條
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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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0 條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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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1 條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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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2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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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2-1 條
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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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3 條
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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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4 條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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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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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6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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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7 條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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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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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9 條
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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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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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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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2 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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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3 條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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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4 條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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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5 條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其因新事實變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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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46 條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