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間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交通部
  •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第 17 條 商業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

    經濟部
  •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 17 條

    出口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後二日內未能解決爭議時,得於獲知爭議未能解決之日起十四日內向貿易署提出調解之書面申請,並應副知檢驗機構。 貿易署...

    經濟部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17 條

    申請一千公斤以上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或轉讓之許可者,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17 條 處務

    財團法人所置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

    經濟部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7 條

    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或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一、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報驗商品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封存後,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非經核准,不得擅自移動,准予移動時,標準檢驗局得派員監督。

    經濟部
  •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7 條 食品藥物管理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核費。 三、通知書費。 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 五、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

    衛生福利部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 銀行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不包含銀行暨同業拆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第三條之申請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許可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二、未符合第十五條之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內政部
  •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 17 條 標準檢驗

    商品驗證登錄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驗證登錄: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驗證登錄證書授權:每...

    經濟部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 銀行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不包含同業拆借及一般客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

    (刪除)

    大陸委員會
  •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17 條 標準檢驗

    商品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未輸出入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合格證書及有關證件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原規定有效期間為限...

    經濟部
  •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7 條 社會保險

    本保險保險經費於扣除其他法定收入後,由中央政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分擔之。

    衛生福利部
  •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17 條 就業服務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就業協助: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

    勞動部
  • 醫療法|醫療法-第 17 條 醫事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

    衛生福利部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7 條 智慧財產權

    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經濟部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 通訊

    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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