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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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45 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届期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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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5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形等資料,報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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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6條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就已登載之專利資訊辦理變更或刪除:一、專利權期間之延長,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公告。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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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57條
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前項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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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46 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届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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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54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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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一、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與所核准之藥品無關。二、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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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58條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國產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得依規定辦理除帳;供重整之國內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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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47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届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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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55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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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載並公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之專利資訊;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亦同。登載之專利資訊有前條所定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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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59條
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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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48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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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55-1條
依本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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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9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於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聲明:一、該新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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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60條
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前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 進口貨物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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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48-1 條
營業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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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56條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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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10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僅涉及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聲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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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61條
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境旅客之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免稅商店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內銷售予旅客,原貨攜運出口者,免稅。 免稅商店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