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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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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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16條
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述期間屆滿前,不得核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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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67條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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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1-1 條
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申報或繳納營業稅,致漏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前項營業人經限期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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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17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銷售,並自最早銷售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實際銷售日之證明,報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取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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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68條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前項所稱正常價格,指在通常貿易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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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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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18條
取得銷售專屬期間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予其他申請人,不受第四十八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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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69條
前二條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平衡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領受之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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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3 條
依本法規定停止營業處分,由主管稽徵機關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届期届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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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19條
新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藥品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間,所簽訂之和解協議或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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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0條
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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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3-1 條
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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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20條
新成分新藥以外之新藥,準用第四十八條之九至第四十八條之十五關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之相關規定。第四十八條之十二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符合下列各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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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1條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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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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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2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藥品專利權,且其權利未消滅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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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2條
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者,得分別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 前項額外關稅於該貨物之累積進口量超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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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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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8-22條
第四十八條之四至第四十八條之八藥品專利資訊之提報方式與內容、變更或刪除、專利資訊之登載與公開、第四十八條之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聲明、第四十八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