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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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3條
進口貨物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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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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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9條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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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4條
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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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7 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規定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利息,暨依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徵而尚未徵起或已届徵期而尚未届繳納期限之稅款,均優先於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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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50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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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5條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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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8 條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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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51條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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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6條
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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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8-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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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52條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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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7條
依法辦理免徵、記帳及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機器、設備、器材、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應繳或追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自繳稅期限屆滿日或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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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5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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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53條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二、原料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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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8條
將保稅工廠之產品、免徵關稅原料出廠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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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6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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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53-1條
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其與採購、儲存、供應產品有關之品質管理、組織與人事、作業場所與設備、文件、作業程序、客戶申訴、退回與回收、委外作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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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79條
外銷品原料之記帳稅款,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並自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應補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記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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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54條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