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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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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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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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0 條
第二類場所內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採用可撓軟線配線: 一、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與其電源電路固定部分。 二、於合格人員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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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83-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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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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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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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1 條
第二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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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84 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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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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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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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2 條
第二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與通訊系統及計器、儀器與電驛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開關、斷路器、電驛、接觸器、熔線及電鈴、警笛、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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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85 條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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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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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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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3 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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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86 條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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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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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9-1 條
工作應力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構材在依第四百四十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下,其工作應力不超過材料之容許應力。 工作應力設計法不適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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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4 條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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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87 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