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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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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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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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5 條
符合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且適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若為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者,或為不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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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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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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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0-1 條
工作應力設計法之設計載重除依第四百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外,其載重因數及載重組合應視工作應力設計法之特性設計,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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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6 條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PVC 管、塵密型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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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88 條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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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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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0-2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於設計載重下,其工作應力之計算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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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7 條
第三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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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89 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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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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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1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之材料容許應力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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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8 條
第三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接地及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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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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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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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1-1 條
構材之撓曲依工作應力設計法設計時,應符合力之平衡與應變之一致性。 其撓曲應力與應變關係應依線性假設,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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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9 條
第三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應符合第五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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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1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