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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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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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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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0 條
第三類場所之蓄電池充電設備應裝設於以不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襯裡之個別房間,且該房間應能防止達引燃量之纖維或飛絮進入,並有良好之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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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1-1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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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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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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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1 條
於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0 區、1 區及2 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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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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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7-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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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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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2 條
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爆炸性氣體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分「區」如下: 一、0區: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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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3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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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8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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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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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3 條
0區、1區及2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依氣體或揮發氣之性質,分「群」如下: 一、ⅡC群:大氣中包含乙炔、氫氣或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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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4 條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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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9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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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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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4 條
為確保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在正常使用及維修下能安全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依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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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5 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