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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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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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5-1 條
梁、柱、板、牆及基礎等構件與其接頭之設計應依本章之規定。 板、牆及基礎等構件並得依合理之假設予以簡化,其簡化方式及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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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5 條
第三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第五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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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7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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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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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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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6 條
第三類場所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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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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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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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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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7 條
第三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且應使纖維或飛絮累積或進入之數量極小化,並應能防止火花、火苗或燃燒中微粒逸出。 經設計者確認僅有少量之纖維或飛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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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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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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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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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8 條
第三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及現場擴音對講系統,應符合本節有關於配線方法、開關、變壓器、電阻、電動機、照明燈具及相關組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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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0 條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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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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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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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9 條
於第三類場所可燃性纖維或累積之飛絮上方,裝設供材料搬運之移動式電動起重機與吊車、紡織用移動式吸塵器及類似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滑接導線之電源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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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1 條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