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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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3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之鋼梁,應直接與鋼骨鋼筋混凝土柱中之鋼骨接合,並使接合處之應力能夠有效平順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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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5 條
於經常使用易燃性液體、可燃性液體與可燃性粉末作為噴塗材料,及應用易燃性液體或高於閃火點溫度之可燃性液體作為浸染、塗裝或其他相關用途之場所內用電設備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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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3 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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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4 條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應配置適當之箍筋;箍筋需穿過鋼梁腹板時,腹板之箍筋孔應於設計圖上標明,且穿孔之大小及間距,應不損害鋼梁抵抗剪力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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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6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噴塗區:指建築物外或較大房間或空間內,通常配有揮發氣抽氣或通風設備之局部作業區。在自動化作業情況下,該區域範圍為施行噴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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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4 條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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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5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之鋼柱,應配置適當之連續板以傳遞水平力;為使接頭處之混凝土能夠填充密實,應於連續板上設置灌漿孔或通氣孔,開孔尺寸應於設計圖上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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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7 條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0區: (一)開放或封閉式之易燃性液體容器內部。 (二)浸泡槽或塗裝槽內部。 二、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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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5 條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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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6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續接處應具有足夠之強度,且能平順傳遞其承受之應力,續接之位置宜避開應力較大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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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8 條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所內僅有揮發氣、無殘留物,裝設所有用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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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6 條
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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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7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接合處之鋼骨、鋼筋、螺栓及接合板之配置,應考慮施工之可行性,且不妨礙混凝土之澆置及填充密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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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9 條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以外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第一類場所或第二類場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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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7 條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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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8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施工,應依施工規範規定,施工過程中任何階段之結構強度及穩定性,應於施工前審慎評估,以確保施工過程中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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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00 條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之特殊設備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靜電噴塗設備之充電或霧化裝置裝設於機械支撐、操縱器或機械手臂: (一)於高電壓噴塗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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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8 條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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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9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施工,需在鋼骨斷面上穿孔時,其穿孔及補強,應事先於工廠內施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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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01 條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危險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