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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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33 條
設計壓力構材時,應考量局部挫屈、整體挫屈、降伏等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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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15 條
供電給病患診療區之分路應採用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蓋板之金屬電纜架,或具有金屬被覆之電纜配線,在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應附加或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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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73 條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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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34 條
設計撓曲構材時,應考慮其撓曲強度、剪力強度、腹板皺曲強度,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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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16 條
經常回路及緊要回路之配電箱或配電盤供電給同一獨立病患診療處者,其設備接地端子匯流排應以五‧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導線連接。 二個以上配電箱或配電盤供電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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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74 條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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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35 條
撓曲構材之設計,除強度符合規範要求外,亦應依撓度限制規定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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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17 條
一般診療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床位置之分路: (一)每一病床位置應至少由二個分路供電,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緊急電源系統,及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經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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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7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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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36 條
設計受扭矩及組合力共同作用之構材時,應考量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時引致之二次效應,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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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18 條
緊要診療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床位置之分路: (一)每一病床位置應至少由二個分路供電,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緊急電源系統,及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經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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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76 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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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37 條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及其他結構材料組合之複合系統,應依設計規範及其他使用材料之設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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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19 條
潮濕手術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及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位於潮濕手術區域之病患診療區,應裝設下列規定之一保護,以免觸電: (一)配電系統發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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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77 條
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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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38 條
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避免產生應力集中之現象。接合型式之選用以製作簡單、維護容易為原則,接合處之設計,應能充分傳遞被接合構材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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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0 條
緊要診療區之病房內裝設衛生設備及水盆者,該區之插座得免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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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78 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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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39 條
連結結構體與基礎之錨定螺栓,其設計應能抵抗在各種載重組合下,柱端所承受之拉力、剪力與彎矩,及因橫力產生之彎矩引致之淨拉力分量。 混凝土支承結構設計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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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21 條
醫院、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綜合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門診部及其他服務病患之醫療照護場所於經常電源供應中斷期間,應有供應最低限度照明、生命安全及依序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