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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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1 條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用戶用電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壓線路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金屬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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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4 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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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2 條
臨時用電與臨時照明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用戶臨時配線及保護除依本節規定外,應符合本規則永久配線之適用規定。 臨時配線方法僅適用於供臨時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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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5 條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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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3 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裝設臨時電力與照明: 一、於建築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維修、拆解或其他類似作業期間。 二、於緊急情況、測試、試驗及開發之工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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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6 條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行李有易於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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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4 條
於臨時用電場所裝設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應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裝設。 二、幹線及分路: (一)導線得為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電纜或多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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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7 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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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5 條
沿建築物外側裝設臨時用電線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用電線路裝設之地點有保護箱體等防雨設備,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並採用電纜者,該線路中之各項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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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8 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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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6 條
室外臨時照明燈具應採用無開關之防水燈頭。 每一照明分路之總負載電流不得大於二十安培,並應裝設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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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9 條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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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7 條
臨時用電場所之配線應依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分路未裝設漏電斷路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出線口:供電給人員使用設備之臨時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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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0 條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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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8 條
開關及其保護箱體應裝設於建築物內。其保護箱體為耐候型且為專用者,得裝設於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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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1 條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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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9 條
臨時用電線路與布、紙、汽油等易燃物品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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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2 條
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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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10 條
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臨時用電線路應設置圍籬、屏障或其他有效之措施,且僅為合格人員可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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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3 條
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