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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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1 條 能源

    電弧電銲機、電阻電銲機及其他類似銲接設備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94 條 法律事務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2 條 能源

    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銘牌一次側有效最大電流(I1eff)。若I1eff未知,電源導線...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95 條 法律事務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3 條 能源

    電弧電銲機過電流保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台電弧電銲機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最大額定電流(I1max)二倍。若I1max未...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96 條 法律事務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4 條 能源

    電弧電銲機未附裝隔離設備者,應於一次側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前條過電流保護裝置規定。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97 條 法律事務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5 條 能源

    電阻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阻電銲機: (一)供電給自動點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百分之七...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98 條 法律事務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6 條 能源

    電阻電銲機過電流保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台電阻電銲機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三倍。當電源導線過電流保護裝...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99 條 法律事務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7 條 能源

    每台電阻電銲機及其控制設備,應於一次側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 若電源導線僅供電給一具電...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700 條 法律事務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8 條 能源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源配線、設備互連配線,及設備與系統之接地等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701 條 法律事務

    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9 條 能源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資訊科技設備:指產生及處理非屬通訊設備及通訊電路之資料、影音及類似信號,額定電壓在六百伏特以下之設備及系統。 二、資訊科技...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702 條 法律事務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0 條 能源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路及設備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貫穿防火區劃界接處應以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維持防火時效,以阻止火焰及燃燒生成物之蔓延。 二、資訊科...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703 條 法律事務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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