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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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1 條
滑軌滑接導線與電源間,及從滑軌滑接導線引出之導線,應有隔離設備,其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第七百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計算值該隔離設備應由電動機電路開關或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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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84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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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2 條
前條規定之開關或斷路器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所有電動機合併短時電流額定百分之五十,或任何單一動作中,所有電動機短時額定電流總和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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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85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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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3 條
滑軌電源導線及電動起重機或單軌吊車之主滑接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不得大於任一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最大安培額定,加上表七二八~三相應之需量因數決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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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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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4 條
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線或斷路器額定: (一)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電動機分路應以熔線或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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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87 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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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5 條
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吊車、所有滑軌及附屬設備,包括懸吊式控制器等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做機械性連接或以搭接導線作搭接,以符合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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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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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6 條
載人或運貨用升降機(即電梯)、升降階梯(即電扶梯)、電動走道、輪椅平台升降機及樓梯升降椅等客貨升降機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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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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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7 條
客貨升降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單具電動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與表二一四所列電動機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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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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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8 條
客貨升降機由多相交流電動機驅動者,應有保護設備,能於相序相反或單相運轉時,防止電動機起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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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1 條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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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9 條
客貨升降機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機械室之配線,應採用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或電纜等方法施作於可能遭受油漬損壞之場所,不得採用橡膠被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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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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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0 條
客貨升降機各回路絕緣導線、電纜之使用目的及供電方式不同,若採用相同絕緣電壓等級,且互相間另有識別者,得共用同一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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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3 條
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