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 條
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澳門護照,係指由澳門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澳門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有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
-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第 4 條
報驗義務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其有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並應檢附核准函。
-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 4 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4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使其受僱人瞭解航空器於中華民國境外飛航時應遵守當地國家有關飛航法令、規章及程序之規定。
-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4 條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之管理。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4 條
各國使館之附屬單位如武官處、新聞處等,不得單獨運寄外交郵袋,但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
事業廢棄物經本部公告再利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
-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4 條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除存置於海關、全數取樣或取樣後已封存者外,檢驗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封存。
-
專利法
專利法-第 4 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
-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4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
-
管理外匯條例
管理外匯條例-第 4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有條約或協定者,從其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二、...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4 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時,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規定應辦理作物毒害試驗者,申請人除檢具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文件外,應檢具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構)出具之作物...
-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
園區內有關貿易之重要措施,應由管理局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或備案。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1 條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應檢具符合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會指定之機構審核後,轉報本會備查,始得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 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隨時檢查前項公...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4 條
超輕型載具之引進,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繳納審查費,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使用計畫,內容包括原製造廠飛航手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室,如附表。
-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4 條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應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攜帶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