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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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0 條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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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1 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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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2 條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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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3 條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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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4 條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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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5 條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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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6 條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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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7 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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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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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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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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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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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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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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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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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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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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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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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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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