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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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09 條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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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09-1 條
法院於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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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09-2 條
未成年人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者,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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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0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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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1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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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1-1 條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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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1-2 條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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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2 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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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2-1 條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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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2-2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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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 條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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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1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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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2 條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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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3 條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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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4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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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5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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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6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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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7 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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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8 條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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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9 條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限制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