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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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3-10 條
意定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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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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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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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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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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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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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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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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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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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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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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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1 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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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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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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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4 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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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5 條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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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6 條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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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7 條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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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8 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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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129 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