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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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氮氧化物(NOx)、甲醛(HCHO)、粒狀污染物(PM)、粒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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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鐵路法-第 5 條
鐵路機構管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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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漁會法-第 5 條
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任務,依農業金融法之規定。 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接受委託辦理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得設立保險部。 各級漁會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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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5 條
非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前條第一項業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二、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所保管代理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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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5 條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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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 5 條
申請進駐之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其經營團隊之管理階層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科技產業投資、研究、開發、製造、行銷或技術服務二年以上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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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監測或調查。 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地區防治計畫之實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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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5 條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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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第 5 條
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試驗項目及數量,辦理抽樣試驗。 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格試驗,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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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5 條
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核准者,如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於完成公司或商業之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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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
物流中心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其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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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 條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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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就下列事項另定其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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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5 條
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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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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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應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申報有課稅所得者,自申報日起六個月內,其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自核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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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整體規劃、協調、研究。 二、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考核。 三、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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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5 條
進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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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第 5 條
依本標準所定應繳納之各項費用,申請者應於申請時繳納,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無故要求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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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5 條
驗證之實施程序、項目及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經貿或勞工公約有關規定,並參酌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性法規,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