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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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之事項,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分支機構或人員執行之。
農業部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
交通部本準則所稱藥事人員,指依法執業之藥師及藥劑生。
衛生福利部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創新育成中心,指提供場所、設備、專業諮詢、技術移轉及營運服務管理等,以協助園區事業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之政府機構或法人。 本條例第六條所...
農業部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變更必要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 前項情事之發生如...
財政部本辦法所稱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有下列二種: 一、指架裝於車輛之固定式罐槽體。 二、指以框式或平板式車輛裝載之非固定式罐槽體。
交通部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二、產品驗證:指...
經濟部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藥品之查驗登記與許可證之變更、移轉、展延登記及污損或遺失之換發或補發,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之海運勞務採購作業適用本辦法。但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交通部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
環境部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衛生福利部本辦法所稱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以下簡稱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其使用類別如下: 一、限由執業獸醫師(...
農業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射擊運動槍枝(以下簡稱槍枝):指依與射擊相關之國際運動總會競賽規則規定,專供射擊比賽項目使用之手槍、步槍、空氣手槍、空氣步...
運動部基因轉殖植物經通過田間試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前,應檢具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一識別碼之核發及登錄。 前...
農業部漁船所有人輸出我國籍漁船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貨品...
農業部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公告之動物,以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之動物運送作業。
農業部基因轉殖植物依輸出入申報使用目的區分為二類: 一、供作繁殖或栽培者。 二、供作實驗室試驗或研發者。
農業部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以法人、醫療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申請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其用途以人體移植...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