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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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397 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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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0 條
受撓柱之設計應使其在大地震時不致產生非韌性破壞;其適用之限制條件、強柱弱梁要求、縱向主筋與橫向箍筋之用量限制、配置與續接、剪力強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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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0 條
密封幫浦、沉水式幫浦或流量、壓力、溫度或分析測量儀器等連接製程之設備,在第一類場所內應裝設製程密封裝置,防止製程流體從圍阻體滲入外部電力系統。 連接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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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59 條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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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39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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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1 條
梁柱接頭之設計應可使梁端順利產生塑鉸,接頭不致產生剪力破壞;接頭內梁主筋之伸展與錨定、橫向鋼筋之配置、剪力設計強度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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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1 條
在第一類場所內,如可能有揮發氣凝結液或液體聚積或浸入觸及導線絕緣層者,該絕緣層應為適用於此環境者,或以適用之被覆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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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0 條
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以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為契約之終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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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39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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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2 條
結構牆、橫膈板及桁架設計為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一部分者,其剪力設計強度、鋼筋之配置、邊界構材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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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2 條
第一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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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0-1 條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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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0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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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2-1 條
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內設定為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其設計應考慮整體結構系統側向位移之影響,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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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3 條
第一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二章第五節及下列規定接地及搭接: 一、搭接: (一)搭接應採用有適當配件之搭接導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搭接方式,不得僅以制止螺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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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1 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但其請求額不得超過孳息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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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0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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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3 條
強度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之構材依第四百十四條規定之設計強度足以承受加諸於該構材依第四百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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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4 條
第一類場所之突波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避雷器、突波保護器及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突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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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1-1 條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