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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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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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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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5 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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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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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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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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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6 條
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防爆(XP)型設備及配線,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但該設備標示適用第二類場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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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71 條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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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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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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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7 條
適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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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72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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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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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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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8 條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 (二)MI電纜,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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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73 條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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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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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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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9 條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採取下列規定之一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體: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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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