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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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2 條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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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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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2 條
0區、1區及2區之凝結液排放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控制設備之封閉箱體內或管槽系統任一處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採用可行方法防止聚積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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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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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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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3 條
1區及2區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採用可撓軟線配線: 一、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與其電源電路固定部分。 二、於合格人員維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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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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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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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4 條
在0區、1區或2區內,導線進入增加安全「e」型設備者,包括其備用線,終端應連接至增加安全「e」型端子。 在0區、1區或2區內,如可能有揮發氣凝結液或液體聚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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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1 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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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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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5 條
0區、1區及2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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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2 條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旅程。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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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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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6 條
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0區: (一)裝設於0區應為適用於0區者。 (二)本質安全器具為適用於與0 區相同氣體之第一類第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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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3 條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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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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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7 條
在1區裝設增加安全「e」型電動機或發電機,應採用適用於1區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之商品標示應有起動電流比(IA/IN)及安全堵轉時間(tE)。 二、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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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4 條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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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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