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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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8 條
0區、1區或2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二章第五節及下列規定接地及搭接: 一、搭接: (一)搭接應採用有適當配件之搭接導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搭接方式,不得僅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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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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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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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9 條
0區、1區及2區之製程設備連接處密封,應依第四百八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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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6 條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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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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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0 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20區、21區及2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可燃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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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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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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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1 條
空氣中存在或可能累積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其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分「區」如下: 一、20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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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8 條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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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1-1 條
純混凝土構材、預鑄混凝土構材、合成混凝土構材及預力混凝土構材等特殊構材之設計除應符合本章有關規定外,並應考慮構材、接合及施工之特性,其設計細節及適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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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2 條
20區、21區及22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分「群」如下: 一、ⅢC群:可燃性金屬粉塵。Ⅲ C群等同於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E群。 二、ⅢB群:可燃性金屬粉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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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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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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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3 條
為確保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在正常使用及維修下能安全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依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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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10 條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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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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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4 條
20區、21區或2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塵燃:得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二、正壓:得用於21區或22區。 三、本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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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11 條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