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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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9 條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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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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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2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器具或其他用電設備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質安全器具、相關器具及其他用電設備應依控制圖說指示裝設。但不會與本質安全電路互連之簡易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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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0 條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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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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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3 條
本質安全器具裝設得採用適用於非危險場所之配線方法;其密封應符合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導線隔離應符合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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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1 條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著作,併合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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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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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4 條
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之隔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之隔離: (一)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不得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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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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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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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5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金屬材質之本質安全器具、封閉箱體及管槽等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二、本質安全相關器具或電纜遮蔽物應依控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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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3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著作之交付者,視為允與報酬。 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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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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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6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危險場所內,本質安全器具應於該危險場所內作搭接。 二、在非分類場所內,採用金屬管槽作為危險場所內之本質安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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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4 條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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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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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7 條
本質安全系統配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依第四百七十五條至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五百三十八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及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密封者,應加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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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5 條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無稿本時,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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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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