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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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8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標識應適合其所裝設環境者,且考慮暴露於化學物質或陽光下之情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質安全電路應在端子處或連接處作識別,以防止測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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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6 條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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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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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9 條
於保養、維修及停放使用易燃性液體或氣體等燃料之汽車、公車、卡車及牽引機等車輛之場所,其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所稱供車輛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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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7 條
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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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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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0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供車輛大修之廠房: (一)保養、維修以易燃性液體或較空氣重之易燃性氣體(LPG)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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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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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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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1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內部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應符合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燃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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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9 條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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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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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2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上方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PVC管、MI電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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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0 條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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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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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3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電力及控制配線導線管或電纜系統之密封,應依第四百七十五條至第四百七十九條,或第五百三十八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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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1 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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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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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4 條
於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設特殊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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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2 條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