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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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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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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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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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69-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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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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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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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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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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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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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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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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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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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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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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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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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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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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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9-1 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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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9-2 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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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1079-3 條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