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第 5 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二、解體船審核事項。 三、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四、船舶進出港...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事項,指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
-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且其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所得稅結算申報日...
-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及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者...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 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本基金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主管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得由主管機關捐贈,不受預...
-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第 5 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及比率管制天然氣之供應: 一、電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 二、汽電共生系統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5 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及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
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辦理職類開發與調整: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者。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者。
-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監測或調查。 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地區防治計畫之實施。 三、...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4-1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記之下列責任業者,應標示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容器本體來源標誌: 一、紙製平板容器之製造業者。 二、紙製平板容器之輸入業者。 三、紙...
-
糧商管理規則
糧商管理規則-第 5 條
前條之申請,申請人得委由所在地相關糧食同業公會或團體辦理。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5 條
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需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需調整帳面紀錄...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第 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移動污染源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需更換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應更換核准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
博物館法
博物館法-第 5 條
博物館之類別如下: 一、公立博物館: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 二、私立博物館:由自然人、私法人申...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
旅客商港服務費,於該旅客每次離境時,以新臺幣四十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