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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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以下稱危險性醫療儀器),指其使用應有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體健康或環境安全重大危害者。
衛生福利部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衛生福利部本法第七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成分:指新發明之成分可供藥用者。 二、新療效複方:指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或...
衛生福利部藥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藥物樣品: 一、藥商申請供查驗登記或改進製造技術之用者。 二、藥商、學術研究...
衛生福利部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藥物製造業者如下: 一、經營藥品製造、加工之業者。 二、經營醫療器材製造、裝配之業者。 三、其他與藥物製造、加工或裝配有關之業者,...
衛生福利部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或業者,其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使用管制藥品,應由該機構或業者備具申請書,檢附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身...
衛生福利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化粧品產品登錄與產品資訊檔案建立及第十七條第一項回收作業,應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之。 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前項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衛生福利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引進罕見疾病藥物、或將罕見疾病藥物列入處方集、或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著有貢獻者。...
衛生福利部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持有許可證者無法供應,或該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時,其製造或輸入得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
衛生福利部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查費及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一、標籤、仿單及證照。 二、相關療效、品質及安全性資料。...
衛生福利部人用血漿製劑應檢附之資料: 一、血漿原料來源之管制: 二、血漿原料規格: 三、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 四、病毒去活化/去除確效資料 五、血漿製劑藥品技術性...
衛生福利部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應檢附之資料: 一 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 二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 三 產品之規格與技術性資料: 四 製程管制或批次製...
衛生福利部疫苗類藥品應檢附之資料: 一 疫苗類原料藥的定義及化學、製造與管制的要求 二 疫苗類原料藥之製造方法 三 疫苗類原料藥之製程管制資料 四 疫苗類原料藥...
衛生福利部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衛生福利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特殊營養素,係指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之成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衛生福利部本辦法所稱查驗登記,指審查、檢驗、登載及核發許可文件之程序。 前項許可文件之登載內容,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文及外文品名。 二、原料...
衛生福利部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指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以下併稱產品)之業者。 二、...
衛生福利部健康食品業者(以下簡稱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健康食品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其產品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衛生福利部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部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