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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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關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海關許可設置之報關業(以下簡稱報關業)。 報關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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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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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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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之輸入應施檢疫物範圍為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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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指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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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經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且於審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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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本辦法所稱生技醫藥公司,指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取得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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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規費收費標準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出進口人依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申請核發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應繳納規費如下,申請變更時,亦同: 一、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以急件申請於三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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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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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 2 條
指定菸品(以下稱產品)應由製造、輸入業者(以下稱業者)於製造、輸入前,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公告指定之一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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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 有關普發現金系統平台建置,由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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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 2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應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以下簡稱關鍵技術審議會),辦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以下簡稱關鍵技術)項目之認定、變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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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轉運:指貨物由運輸工具載運入境卸貨後,轉送同一關區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四區)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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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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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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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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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處務規程
農業部處務規程-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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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處務規程
農業部農糧署處務規程-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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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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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