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經濟部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經濟部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
經濟部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前項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將部分事項委託相關之公益法人或團體。
經濟部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經濟部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經濟部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
經濟部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經濟部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經濟部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
經濟部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
經濟部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度量衡事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經濟部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經濟部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經濟部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子能主管機關為原子能委員會,隸屬行政院,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核能安全委員會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
院本部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
交通部鐵路以國營為原則。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