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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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適性判定:指依提供者篩選及提供者測試之結果,就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適合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以下簡稱製劑)製造使用之判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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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組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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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關稅法-第 3 條
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財政部為研議海關進口稅則之修正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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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指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及遞送,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 下列各款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一、屬關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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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專區,指供專用或共用以存儲進出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所稱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指供專用存儲進出口、轉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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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3 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二、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三、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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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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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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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藥事法-第 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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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
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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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離島建設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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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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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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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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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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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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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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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第 2-1 條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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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儲蓄互助社法-第 3 條
儲蓄互助社採有限責任制,社員以其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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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