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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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建築師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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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自來水法-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自來水事業發展、經營、管理、監督法令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全國性自來水事業發展計畫之訂定及監督實施事項。 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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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海岸巡防法-第 3 條
海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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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消防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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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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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3 條
絕對禁制品之種類如下: 一、兵器、彈藥、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 二、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 三、燃料及潤滑劑。 四、軍用被服、裝具及陣營具。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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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財政部組織法-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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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 條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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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菸酒稅法-第 3 條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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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菸酒管理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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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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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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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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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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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稅則
海關進口稅則-3
總則 一、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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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銀行法-第 3 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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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3 條
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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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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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3 條
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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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信用合作社法-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