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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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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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5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單相一百二十五伏特、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之插座裝設於供電機檢測設備、手持電動工具,或可攜式照明設備使用區域者,應設置保護人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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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3 條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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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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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6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二、第一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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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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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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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7 條
於停放飛機之棚庫內,飛機裝填有易燃性液體,或裝填有可燃性液體且周圍溫度高於閃火點之場所,其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專供停放未裝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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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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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6 條
應用鋼骨鋼筋混凝土建造之建築結構,其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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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8 條
飛機棚庫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風區域:飛機棚庫之全部空間,包含與飛機棚庫無牆壁或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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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6 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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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7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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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9 條
飛機棚庫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或運轉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所有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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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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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8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結構分析應採用公認合理之方法;各構材及接合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得之設計載重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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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80 條
飛機棚庫非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懸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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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8 條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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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9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採用之靜載重、活載重、風力及地震力,應依本編第一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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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81 條
飛機棚庫地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飛機棚庫地面下之所有配線與設備,應符合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規定;其配線若位於地窖、窪坑或管溝處,應設有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