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1 條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具足夠額定容量以承載負載。電動車充電負載應視為連續負載。 進屋線及幹線之線徑大小應考量納入電動車充電設備額定容量。使用自動負載管理系統...
-
民法
民法-第 780 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2 條
電動車充電設備之電源導線及可撓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為適用於電動車充電,且可暴露於油、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 二、電源導線總長度: (一)人員...
-
民法
民法-第 781 條
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3 條
電動車充電之出線口應為專用分路。 電動車充電設備經設計者確認可由多條幹線或分路供電者,得由一條以上幹線或分路供電。 電動車充電設備包括無線充電設備之幹...
-
民法
民法-第 782 條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4 條
電動車充電設備額定電流大於六十安培,或對地額定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應具有可輕易觸及處之隔離設備。該隔離設備不可視及者,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
-
民法
民法-第 783 條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5 條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有人員保護系統。但充電電壓小於直流六十伏特者,不在此限。 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動車充電設備者,其人員保護系統應裝設啟斷裝置。 電動...
-
民法
民法-第 784 條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但應留下游自然之水路。 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6 條
電動車充電連接之所有插座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有封閉箱體能於插入或拔除附屬插頭蓋時防風雨。其出線盒蓋板應能適用於所裝設之環境。
-
民法
民法-第 785 條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受...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7 條
當電業或其他電力系統電壓中斷時,應有使電動車及其充電設備之電能不會反饋至用戶配線系統之配電裝置。但符合第八百五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法
民法-第 786 條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8 條
電動車充電設備具備電力輸出功能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使其不會逆送電力至電力網。但電動車電池及其電力輸出裝置作為儲能設備與其他電力電源連接...
-
民法
民法-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9 條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裝設於充電連接器與電動車充電接口可直接電氣耦合處。 除製造廠家說明書有指示裝設位置外,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耦合裝置應裝設於室內距離地面高度...
-
民法
民法-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60 條
電動車於室內充電不需通風者,得免裝設機械式通風裝置。 電動車於室內充電必須通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應裝設風扇等機械式通風裝置,且該裝置應同時...
-
民法
民法-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