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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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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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2 條
第一類場所內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採用可撓軟線配線: 一、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與其電源電路固定部分。 二、於合格人員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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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7 條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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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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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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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3 條
第一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者。但依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六目規定裝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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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8 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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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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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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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4 條
第一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及通訊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其配線應符合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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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9 條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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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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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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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5 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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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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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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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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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6 條
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防爆(XP)型設備及配線,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但該設備標示適用第二類場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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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71 條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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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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