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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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2 條
結構牆、橫膈板及桁架設計為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一部分者,其剪力設計強度、鋼筋之配置、邊界構材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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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2 條
第一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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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0-1 條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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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0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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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2-1 條
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內設定為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其設計應考慮整體結構系統側向位移之影響,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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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3 條
第一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二章第五節及下列規定接地及搭接: 一、搭接: (一)搭接應採用有適當配件之搭接導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搭接方式,不得僅以制止螺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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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1 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但其請求額不得超過孳息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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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0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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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3 條
強度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之構材依第四百十四條規定之設計強度足以承受加諸於該構材依第四百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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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4 條
第一類場所之突波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避雷器、突波保護器及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突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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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1-1 條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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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0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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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3-1 條
結構混凝土構件之設計載重應考慮載重因數及載重組合。載重應依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載重因數及載重組合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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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5 條
第一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內含可燃性液體之變壓器及電容器,應裝設於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及下列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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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2 條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清單所載之附屬物,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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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0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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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4 條
結構混凝土構件之設計強度應考慮強度折減,強度折減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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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6 條
第一類場所之計器、儀器及電驛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電度表、變比器、電阻器、整流器、熱離子管等計器、儀器及電驛,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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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63 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但因使用所生之通常折耗,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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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03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