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0-2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於設計載重下,其工作應力之計算於設計規範定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7 條
第三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
-
民法
民法-第 489 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4 條
(刪除)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1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之材料容許應力於設計規範定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8 條
第三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接地及搭接。
-
民法
民法-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5 條
(刪除)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1-1 條
構材之撓曲依工作應力設計法設計時,應符合力之平衡與應變之一致性。 其撓曲應力與應變關係應依線性假設,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9 條
第三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應符合第五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
-
民法
民法-第 491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6 條
(刪除)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1-2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之軸力、剪力與扭力,或其與撓曲併合之力之容許值於設計規範定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0 條
第三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應裝設於塵密型封閉箱體內。
-
民法
民法-第 492 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7 條
(刪除)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2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1 條
第三類場所之變壓器、阻抗線圈及電阻器若作為電動機、發電機及用電器具之控制設備或組合成為控制設備者,應裝設於塵密型封閉箱體內,並應符合第五百十四條規定之...
-
民法
民法-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8 條
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