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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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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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2 條
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爆炸性氣體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分「區」如下: 一、0區: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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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3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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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8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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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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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3 條
0區、1區及2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依氣體或揮發氣之性質,分「群」如下: 一、ⅡC群:大氣中包含乙炔、氫氣或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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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4 條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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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9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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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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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4 條
為確保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在正常使用及維修下能安全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依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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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5 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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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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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5 條
0區、1區或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耐壓防爆「d」:得用於1區或2區。 二、正壓「p」:得用於1區或2區。 三、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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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6 條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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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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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6 條
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適用性: (一)適用於0區之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氣體或揮發氣之1 區或2區;適用於1區之設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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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7 條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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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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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7 條
0區、1區及2區之配線方法應維持其設備或器具保護技術之完整性。 0區應採用符合本章第七節規定之本質安全配線方法。 1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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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8 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