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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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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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7 條
第三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且應使纖維或飛絮累積或進入之數量極小化,並應能防止火花、火苗或燃燒中微粒逸出。 經設計者確認僅有少量之纖維或飛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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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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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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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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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8 條
第三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及現場擴音對講系統,應符合本節有關於配線方法、開關、變壓器、電阻、電動機、照明燈具及相關組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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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0 條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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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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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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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9 條
於第三類場所可燃性纖維或累積之飛絮上方,裝設供材料搬運之移動式電動起重機與吊車、紡織用移動式吸塵器及類似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滑接導線之電源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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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1 條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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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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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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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0 條
第三類場所之蓄電池充電設備應裝設於以不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襯裡之個別房間,且該房間應能防止達引燃量之纖維或飛絮進入,並有良好之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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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1-1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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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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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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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1 條
於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0 區、1 區及2 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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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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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7-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