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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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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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2 條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及其他旋轉電機機器,應為全密閉無通風型、全密閉管道通風型或全密閉風扇冷卻型。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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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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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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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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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3 條
第三類場所之通風管用於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旋轉電機機器或用電器具封閉箱體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風管應符合第五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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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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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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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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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4 條
第三類場所之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照明燈具: (一)燈具之燈泡及燈座應有外殼,且該外殼應使纖維或飛絮進入之數量極小化,並能防止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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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6 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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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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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5-1 條
梁、柱、板、牆及基礎等構件與其接頭之設計應依本章之規定。 板、牆及基礎等構件並得依合理之假設予以簡化,其簡化方式及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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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5 條
第三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第五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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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7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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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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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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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6 條
第三類場所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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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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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4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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