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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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8 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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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6 條
室外臨時照明燈具應採用無開關之防水燈頭。 每一照明分路之總負載電流不得大於二十安培,並應裝設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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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9 條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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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7 條
臨時用電場所之配線應依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分路未裝設漏電斷路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出線口:供電給人員使用設備之臨時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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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0 條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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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8 條
開關及其保護箱體應裝設於建築物內。其保護箱體為耐候型且為專用者,得裝設於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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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1 條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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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9 條
臨時用電線路與布、紙、汽油等易燃物品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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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2 條
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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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10 條
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臨時用電線路應設置圍籬、屏障或其他有效之措施,且僅為合格人員可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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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3 條
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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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11 條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使用發光二極體照明、霓虹燈管作為招牌廣告燈、裝飾元件、外框燈管等,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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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4 條
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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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12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招牌廣告燈:指附電氣照明,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或以支架固定,以文字或符號,作為傳遞資訊或引人注意之用電器具。 二、造型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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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5 條
第六百三十一條、第六百三十五條及第六百三十八條至第六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承攬運送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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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13 條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應為專用分路,並於行人可接近之每個商業大樓或營業場所入口處設置一個以上出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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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6 條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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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14 條
供電給每一個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幹線或分路,應裝設可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等隔離設備,能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若為多線式分路,該開關或斷路器應能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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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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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15 條
招牌廣告燈與造型照明之接地及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地: (一)設備接地: 1.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金屬設備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2.可攜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