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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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48 條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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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96 條
在人行隧道內裝設低壓線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應裝設於隧道兩側距離路面、軌面高度二‧五米以上之處。 二、線路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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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49 條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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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97 條
在礦坑及其他坑道內裝設線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壓線路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高壓線路應採用電纜配線,在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應加裝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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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0 條
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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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98 條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金屬導線管及電纜金屬被覆應採用第三種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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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1 條
前條之規定,於受領權之歸屬有訴訟,致交付遲延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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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99 條
開關及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設於隧道、礦坑等場所之入口,其保護箱體應為耐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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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2 條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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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0 條
隧道、礦坑等場所內出線頭處應裝設矮腳燈頭、金屬吊管或彎管。接用於探視燈等需要移動者,應採用電纜或鋼皮軟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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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3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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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1 條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用戶用電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壓線路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金屬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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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4 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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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2 條
臨時用電與臨時照明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用戶臨時配線及保護除依本節規定外,應符合本規則永久配線之適用規定。 臨時配線方法僅適用於供臨時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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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5 條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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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3 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裝設臨時電力與照明: 一、於建築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維修、拆解或其他類似作業期間。 二、於緊急情況、測試、試驗及開發之工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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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6 條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行李有易於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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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4 條
於臨時用電場所裝設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應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裝設。 二、幹線及分路: (一)導線得為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電纜或多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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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57 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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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05 條
沿建築物外側裝設臨時用電線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用電線路裝設之地點有保護箱體等防雨設備,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並採用電纜者,該線路中之各項距離...